全面提升药品可及性:2026-2030年新医药产业普惠与创新行动纲要

   2025-10-18 banji310
核心提示:完善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紧急状态下,药品与疫苗的特别审评、紧急使用授权和统一调配流程,做到“平时能创新,急时能保供”。

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,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,在持续推动医药产业科技创新的同时,必须着力解决创新成果“用得上、用得起”的核心问题。本纲要旨在通过系统性政策设计,打通从实验室到病床前的“最后一公里”,确保医药创新成果惠及全体国民,促进健康公平。

一、核心目标:构建“病有良药、药有可及”的健康保障新格局

未来五年,我国新医药产业发展的核心目标是从“追赶创新”向“普惠性创新”战略转型。不仅要诞生更多“全球首创”的突破性疗法,更要实现 “中国首惠” ,让患者能同步甚至优先享受到医药科技进步的成果,显著提升关键疾病领域的药物可及性指数和医疗保障水平。

二、战略路径与关键任务

(一)实施“普惠性创新”引导工程,让研发瞄准国民最迫切需求

  1. 设立“国家普惠创新药械目录”。 聚焦我国高发、疾病负担重的领域(如神经退行性疾病、部分罕见病、耐药菌感染、特定儿童肿瘤等),建立动态的临床需求清单。对研发资源优先投入目录内领域的企业,给予最高50%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、优先审批与纳入医保等综合激励。

  2. 启动“中国版孤儿药2.0计划”。 在现有罕见病药物政策基础上,进一步扩大罕见病界定范围,对攻克“超罕见病”且临床价值突出的疗法,实行 “国家专项采购与风险共担” 模式,由政府主导谈判并承担部分市场风险,确保企业有回报、患者用得上。

  3. 鼓励“价值导向型”二次开发。 对已上市药品,通过改良剂型(如长效注射剂)、优化给药途径、开发新的重要适应症等,显著提升患者依从性或扩大受益人群的,给予市场独占期延长等奖励。

(二)启动“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筑基”行动,破解“用不起”的难题

  1. 深化基本医疗保险“战略性购买”。 建立基于临床价值、患者获益、社会经济价值的三维综合评价模型,用于医保目录谈判与动态调整。对高价值创新药,探索实施 “年度支出封顶” 下的按疗效付费,平衡基金可持续性与患者可及性。

  2. 强力助推商业健康保险发展。 支持开发与基本医保紧密衔接的“普惠险”产品,重点覆盖医保目录外的高额创新药、前沿疗法和特定罕见病用药。对购买合规健康险的个人和企业,提供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。

  3. 建立“国家重大疾病专项救助基金”。 作为托底保障,为因使用极端高价、拯救生命的必需疗法而陷入经济困境的家庭,提供最后一环的救助,杜绝“因病致贫”现象。

(三)开展“医疗卫生资源均衡配置”计划,破解“用不上”的困境

  1. 推动“处方外流”与“双通道供药”常态化。 在确保医疗质量与用药安全的前提下,全面放开国家谈判药品在定点零售药房的供应与医保结算。通过电子处方流转平台,让患者可在医院或家门口药店便捷获取创新药。

  2. 实施“县域医院创新药械可及性提升”专项行动。 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,建立县域医院重点药品需求上报与统一配送机制。支持城市三级医院与县域医院建立“药品技术协作体”,通过远程医疗指导县域医生合理使用创新药。

  3. 建设“国家罕见病诊疗与药品配送中心网络”。 在全国范围内规划建设10-15个国家级和30-50个区域级罕见病中心,负责确诊、治疗和稀罕药品的储备与配送,确保罕见病患者不再为确诊和找药而全国奔波。

(四)布局“医药产业供应链强韧”计划,确保药品“不断供”

  1. 建立“国家基本用药与战略创新药产能储备库”。 对关乎国计民生的基本药物、关键原料药以及具有重大公共卫生意义的创新药,通过“国家出资、企业代储”或生产补贴等方式,建立中央与地方两级实物与产能储备。

  2. 支持“先进制药技术”本土化。 重点扶持连续制造、基因编辑、mRNA平台等能够快速响应、灵活生产的关键技术平台在国内落地与应用,提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药品短缺风险的产业韧性。

  3. 优化应急审批与供应机制。 完善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紧急状态下,药品与疫苗的特别审评、紧急使用授权和统一调配流程,做到“平时能创新,急时能保供”。

三、保障与评估

  1. 组织保障: 建立由国家医疗保障局牵头,国家卫生健康委、国家药监局、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多部门参与的“药品可及性工作联席会议”制度,破除部门壁垒,形成政策合力。

  2. 数据保障: 建设“国家药品可及性监测平台”,实时追踪重点药品的研发、审批、生产、采购、配送、处方和医保支付全链条数据,为政策效果评估与调整提供依据。

  3. 考核评估: 将“创新药械从上市到纳入医保的平均时间”、“县域医院创新药配备率”、“罕见病患者确诊与治疗比例”等关键可及性指标,纳入地方政府和公立医院的绩效考核体系。

本纲要自2026年1月1日起试行。各有关部门及地方政府应据此制定具体时间表与路线图,务求实效,让医药创新的阳光照亮每一个需要的角落。


(注:本文本为聚焦于“可及性”与“普惠”的政策构想,旨在提供多元化的思路参考,并非官方文件。)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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