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反垄断新规对药品控销的影响
1. 全品类覆盖与全产业链监管
《指南》将中药、化学药、生物制品等全品类药品纳入反垄断监管范围,实现了药品品类的全覆盖。
同时,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(MAH)、合同研究组织(CRO)、合同生产组织(CMO)、合同研发生产组织(CDMO)、合同销售组织(CSO)、药品流通企业等全产业链上的经营者均被纳入监管对象,确保了反垄断监管的全面性。
2. 针对垄断行为的明确界定
《指南》明确了垄断协议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、经营者集中、行政性垄断等四类垄断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,并确立了执法原则和具体的认定标准。
特别针对药品控销模式,明确了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横向垄断协议,如固定或变更药品价格、限制药品的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等,以及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,如固定转售价格或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等。
3. 网络销售新规定
对于从事药品网络销售、提供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,《指南》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,禁止其利用数据和算法、技术、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垄断行为。
这将有效遏制网络平台上可能出现的价格垄断、数据垄断等问题,保障药品市场的公平竞争。
4. 豁免与证明非垄断的情形
《指南》还规定了垄断协议豁免或证明非垄断的情形,如为了研究开发新的药品品种、剂型、用途或者生产药品的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设备而与他人达成联合研发或者付费由他人研发的协议等,可以豁免反垄断审查。
这为药品领域的创新活动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和空间。
二、药品控销模式的应对策略
1. 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
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应加强对反垄断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,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制度,确保企业经营活动符合反垄断要求。
2. 优化销售渠道管理
在确保药品安全有效到达目标患者群体的前提下,优化销售渠道管理,避免出现限制销售数量、固定销售价格等垄断行为。
3. 推动创新发展
加大研发投入,推动新药研发和创新药物的上市,以技术创新和产品差异化来提升企业竞争力,避免陷入价格竞争和垄断协议的陷阱。
4. 加强行业自律
行业协会应发挥积极作用,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、合规经营,维护市场竞争秩序。同时,加强行业自律管理,防止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等违法行为。
总之,反垄断新规下的药品控销模式将面临更为严格的监管和规范。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应积极适应这一变化,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,优化销售渠道管理,推动创新发展,并加强行业自律管理,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保障消费者利益。